日期:2021-01-29來源:幼兒園學習網
這是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3篇,是優秀的幼兒園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師家長們參考學習。

家長將寶貝送到幼兒園希望自己的寶貝健康、快樂的成長,但是,近年來,幼兒園內的傷害事故較多地見諸報端,家長不僅疑惑,寶貝在幼兒園安全嗎?如果自家的寶貝遭遇了這樣的意外,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我們下面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幫助家長了解一些常見的幼兒園傷害事故以及責任歸屬問題,希望能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壯壯都是幼兒園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洋洋和壯壯都選擇了跳繩,剛開始兩人還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沒過多久,他倆就開始拿著跳繩你打我,我打你,練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間發生了,壯壯掄起跳繩時,一只手柄從手中脫落直飛出去,擊中洋洋的眼部
對于壯壯對洋洋造成的傷害,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作為壯壯監護人壯壯的父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習或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賠償。本案例中老師管理不夠全面,導致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有過錯,應適當給予賠償。
案例二
戶外活動的時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場上互相追逐著,在沒有任何障礙物和別人推擠的情況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頜處摔裂,縫合3針。
這種情況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責任歸屬上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幼兒園的老師在場,豆豆的活動在老師的視線范圍內,也就是說,老師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過程。這種情況老師和幼兒園都沒有責任,屬于意外事故。因為寶貝在活動中很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活動時不小心絆倒,相互之間碰撞以及其他的傷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種情況,幼兒園的老師不在場,根本不知道事故發生的情況。這種情況老師是有責任的,因為《幼兒園工作規程》明確規定了教師在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里,不能出現不請假而離崗、請人代崗的現象。教師如果在應在崗期間不在崗,未能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出現事故沒有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搶救,不及時匯報,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三
在幼兒園活動的時候,多多在秋千上高興地蕩來蕩去,幾名小朋友也熱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間,秋千的一側鐵鏈發生斷裂,多多從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傷害是由于幼兒園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兒園未及時更換已經陳舊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隱患,同時,教師又未發現存在的問題,所以發生事故。這種情況幼兒園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6條、第73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定,幼兒園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幼兒在校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發現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匯報,讓幼兒遠離危險設施,避免幼兒在危險的環境中活動。
4歲的天天剛從外地到北京,上幼兒園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們跟著老師在幼兒園里的小花園里“找春天”,訓練有素的其他小朋友聽到老師集合的口令,都隨老師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兒園的大門是開著的,就趁老師沒有注意,離開了幼兒園,自己回家了。
幸運的是天天家離幼兒園很近,天天回家時家里還有人。
像天天這種情況屬于幼兒走失的事故,幸運的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幼兒走失屬幼兒園嚴重事故,這是由于幼兒園管理的失誤,是幼兒園未盡看管之職造成的。幼兒在幼兒園期間(指幼兒從踏入幼兒園門到離開幼兒園這段時間),教師應該像家長一樣看管幼兒。幼兒離園必須經教師同意,或者幼兒家長的許可。
幼兒被他人接走、外來人員侵入、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引發事故等情況都屬于幼兒園的責任事故,幼兒園要負相應的責任。
案例五
輝輝因為好動、淘氣被老師罰站在小椅子上,結果輝輝不慎從小椅子上跌下摔傷,家長為此和幼兒園發生爭執。幼兒園認為是輝輝自己摔傷的,而家長認為,是由于教師對孩子進行體罰造成孩子受傷,幼兒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種情況完全是幼兒園的責任。因為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幼兒傷害的,法律有相應的責任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幼兒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2條進一步指出:“對體罰幼兒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Tips:事故發生后幼兒園的責任
為了防止幼兒在事故發生后,因不能及時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損害擴大,幼兒園有責任在事故發生后,對幼兒進行必要的照顧、保護、并即刻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幼兒園要主動與家長聯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發的事故,幼兒園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避免幼兒園傷害事故從預防開始
現在的大多數家長都只有一個寶貝,寶貝的受傷是家長無論無何都難于接受的。而幼兒園也不愿意出現安全事故。在爭論幼兒園事故孰是孰非的話題時,多少有些無奈。
其實,無論家長還是幼兒園都應該將預防事故的發生作為根本,讓事故盡可能少靠近我們的寶貝。我們家長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家長自身要重視寶貝的安全
在幼兒園的傷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長對幼兒安全的忽視。例如:有的家長送孩子上幼兒園,根本不將孩子送到老師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兒園門口就離開;孩子在家長的看護下在幼兒園玩大型玩具時,明顯的危險動作家長卻不阻止……這些都會造成孩子受傷,最重要的是孩子沒有安全的意識。其實,要讓孩子注意安全,家長首先要重視。
2.將安全作為選擇幼兒園的重要條件
現在一提到寶貝選擇幼兒園,家長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兒園能讓寶貝學到多少東西,很少聽到有家長將安全作為選擇幼兒園的重要衡量指標的。其實,幼兒園的安全、寶貝的身體健康是最重要的。
選擇幼兒園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細節之處考慮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兒園的戶外場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兒園是否有嚴格的接送制度;教師在孩子活動時是否仔細照顧孩子……
3.加強對寶貝身體的訓練
許多時候寶貝的意外受傷是由于大動作發展不協調造成的,為了避免寶貝受傷而減少或避免寶貝參加運動是得不償失的。只有讓寶貝更靈活、協調、強壯,才是預防寶貝受傷的好辦法。
家長可以經常帶孩子到戶外玩各種體育游戲,鍛煉寶貝跑、跳、鉆、爬等動作,還可以帶一些寶貝喜歡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車、跳繩、沙包等,和寶貝一起玩,同時交給寶貝玩這些器械的注意事項。
4.在日常生活中對寶貝進行安全教育
寶貝的安全意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學習、練習。首先,要讓寶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險的,不能去;遠離手持危險物品的同伴……
寶貝的安全需要家長悉心的守護,也需要家長循循善誘的教育。
例一
幼兒甲,家住五樓。一次,他看到陽臺上曬著衣服,就模仿媽媽去收衣服,人小夠不著,他就搬了凳子。當地撲出去抓衣服時,由于重心不穩,結果從高處摔下,當場喪命。
分析:這一事例給人們的教訓是深刻的。不少家長在考慮家庭安全時,只著眼于防盜、防火等,而對孩子的安全則考慮不周。因此,建議有幼兒的家庭,如家中有開放的陽臺和窗戶,最好能裝上簡單而有效的安全保護設施,防患于未然,不可留有任何安全方面的隱患。
針對家庭環境中某些不安全因素,家長還應對孩子的行為提出強制性要求,增強幼兒的防范意識。
例二
幼兒乙,一次隨母親上街,在百貨商店里買了一只彩色的小足球。他一出店門就拍了起來,玩著玩著,球從人行道滾向了路中央,孩子不顧一切地奔向大街。這時,一輛助動車迎面駛來,將幼兒撞倒,經過搶救,孩子總算保住了性命,但股骨粉碎性骨折,留下了終身殘疾。
分析:幼兒乙的悲劇是由于母親不了解幼兒的心理特點,一時疏忽釀成的。為了確保幼兒的安全,成人帶幼兒上街,一定要嚴加保護,絕不可讓幼兒在街旁玩玩具。玩具買來后,一定要根據玩具的特點,選擇安全的環境再讓孩子玩。這里還想提一個建議:幼兒上街時最好能穿紅、橙、黃等暖色的衣服,如果沒有這類顏色的衣服,至少要戴一頂上述顏色的帽子。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的識色時間以紅色最短,黃色次之,而綠色、藍色則依次延長。這也就是說,人們能較快地感知暖色客體。幼兒穿了紅、黃色衣服或戴這類顏色的帽子在街上走,容易引起行人與司機對孩子的注意,從而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建議幼兒園在制作幼兒的園服時,最好能選用暖色,并配上一頂暖色的帽子。
一天下午。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里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并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繼續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后,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 這起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
【評析】
本案是關于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為與明明受損害的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兇果關系,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為并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后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為,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并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進行友愛教育,通過開展各類適合幼兒的活動,幫助幼兒社會性的良好發展,指導孩子掌握合理解決矛盾的人際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長也應密切注意幼兒的行為,發現幼兒有危險行為或舉動時必須及時有效地制止,并進行教育。
(3)對攻擊性強的孩子,教師要協同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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